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82號 2005-04-26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廈地稅發[2005]3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以下簡稱 個人所得稅法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 國稅發[1994]89 號 )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 國稅函[1997]385 號 ) 的規定精神,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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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個稅怎么算 ?
聘用已退休人員的薪資個稅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后人員受原單位包括其他單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則不屬于離退休工資之列,而是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中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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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按退休人員再任職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支付所得單位應在取得合法憑證后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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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聘用兼職人員時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現在兼職人員很多,由于不是全日制員工,所以會出現很多的問題。那么用人單位聘用兼職人員時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 這些問題要怎樣處理 ? 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的詳細介紹吧 !
一、單位與兼職人員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兼職人員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對應的用語是
“
非全日制用工
”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68
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因此,符合上述條件的兼職人員,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動關系,但屬于一種特殊形式的勞動關系,與一般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有所區別。相應的,兼職人員的權利義務與一般意義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有所區別。
二、單位是否必須與兼職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69
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因此,不存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問題。
但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建議聘用兼職人員時,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聘用兼職人員,能否約定試用期?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70
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所以,聘用兼職人員不得約定試用期。
如果約定了試用期,約定無效,應當按照正式的兼職工資發放。
四、兼職人員的工資有無最低限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72
條第
1
款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因此,雙方在約定工資時,建議先查詢了解當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五、能否和其他員工一樣按月發放兼職人員的工資?如違反有何法律后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72
條第
2
款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但是兼職人員報酬的支付周期,只是一種表現形式,不是認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必要條件,也不能因為按月支付報酬而認定為普通的勞動關系。如單位未按照上述規定支付工資,兼職人員可以要求單位依法支付,但是沒有其他加重的法律后果。
六、單位如何為兼職人員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
國稅函
[2005]382
號
)
文件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單位是否需要為兼職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社部發【
2003
】
12
號文件第
8
條、第
10
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
因此,單位向兼職人員支付的小時工資里已經包括了正常工資及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無需向社會保險機構為兼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
雖然上述規定并沒有涉及失業和生育保險,但是已經規定了
“
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
”
執行,因此單位沒有義務為兼職人員繳納失業和生育保險。但是否需要繳納工傷保險呢
?
八、兼職人員工作期間遭受意外傷害,誰該承擔責任
勞社部發【
2003
】
12
號文件第
12
條規定,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被鑒定為傷殘
5-10
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因此,單位聘用兼職人員時,應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避免因此產生的損失。
九、兼職人員與多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69
條的規定,兼職人員可以與一個或者多個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
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和全日制勞動關系不同,兼職人員有權與多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后訂立的勞動合同影響了先訂立合同的履行,簽訂在先的單位可以要求兼職人員改正。
十、解除兼職勞動合同,單位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
兼職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不論以何種原因終止用工,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十一、如兼職雙方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非全日制用工屬于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時,任何一方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以上就是用人單位聘用兼職人員時要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