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權威解答!《印花稅法》施行后實務疑難問題(特別注意12/13題)

欄目:最新政策 發布時間:2022-07-19

《印花稅法》施行后

實務疑難問題解答 (50題)


一、納稅人、征稅范圍


1.對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規定:“一、關于納稅人的具體情形
1.書立應稅憑證的納稅人,為對應稅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2.采用委托貸款方式書立的借款合同納稅人,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3.按買賣合同或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的拍賣成交確認書納稅人,為拍賣標的的產權人和買受人,不包括拍賣人。”

2.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3.哪些憑證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下列情形的憑證,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征收、收回或者補償安置房地產書立的合同、協議或者行政類文書。
3.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

4.印花稅應稅憑證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合同(指書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營業賬簿;證券交易。

5.印花稅對技術咨詢合同的征稅范圍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規定:“二、關于技術咨詢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3.其他專業項目。對屬于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6.企業之間的訂單、要貨單需要交印花稅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7.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何稅目征收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書立的購售電合同,應當按買賣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8.在境外簽訂的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應稅憑證的標的為不動產的,該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憑證的標的為股權的,該股權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
3.應稅憑證的標的為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其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
4.應稅憑證的標的為服務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9.印花稅的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八條規定,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10.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11.多個當事人共同簽訂應稅合同的,如何計算征收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條規定,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同一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中涉及兩方以上納稅人,且未列明納稅人各自涉及金額的,以納稅人平均分攤的應稅憑證所列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確定計稅依據。

12.印花稅法所稱營業賬簿指的是什么,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營業賬簿,稅率為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

13.轉讓股權的印花稅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股權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認繳后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確定。

14.境內的貨物多式聯運,如何確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六款規定,境內的貨物多式聯運,采用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以全程運費作為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采用分程結算運費的,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15.購買新車除了繳納車輛購置稅還需繳納印花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買賣合同,指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

16.銷售不動產印花稅如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

17.印花稅法規定的產權轉移書據征收范圍包括哪些,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轉讓包括買賣(出售)、繼承、贈與、互換、分割。

18.印花稅法規定的買賣合同指的是什么?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買賣合同,指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


19.印花稅法的技術合同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技術合同,不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稅率為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萬分之三。


20.同一憑證上記載不同的稅目事項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九條規定,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并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21.保管合同印花稅的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保管合同,稅率為保管費的千分之一。

22.融資租賃合同的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稅率為租金的萬分之零點五。

23.租賃合同印花稅的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租賃合同,稅率為租金的千分之一。

24.印花稅法倉儲合同的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倉儲合同,稅率為倉儲費的千分之一。

25.印花稅所稱財產保險合同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不包括再保險合同,稅率為保險費的千分之一。

26.運輸合同印花稅的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運輸合同,指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不包括管道運輸合同),稅率為運輸費用的萬分之三。

27.建設工程合同的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

28.承攬合同印花稅的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承攬合同,稅率為報酬的萬分之三。

29.印花稅法規定的借款合同指的是什么?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借款合同,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同業拆借)的借款合同,稅率為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

30.證券交易的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證券交易,稅率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31.印花稅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應稅憑證金額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應當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人民幣確定計稅依據。

32.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印花稅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因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導致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減少或者增加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調整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重新確定應稅憑證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調整后計稅依據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調整后計稅依據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33.未列明金額的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六條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34.實際結算金額與簽訂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情況下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35.公司跟境外企業簽合同,要幫境外企業代扣代繳印花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扣繳印花稅,向境內代理人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納稅期限、納稅方式

36.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六條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37.對印花稅的繳納方式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七條規定,印花稅可以采用粘貼印花稅票或者由稅務機關依法開具其他完稅憑證的方式繳納。
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四、減征免征及優惠政策

38.印花稅的減免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第十二條 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1.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3.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4.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5.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6.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7.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8.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印花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規定:“四、關于免稅的具體情形
1.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明確特定納稅人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除外。
2.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家庭農場,具體范圍為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以農場生產經營為主業,以農場經營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產經營,納入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
3.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學校,具體范圍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幼兒園,實施學歷教育的職業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
4.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社會福利機構,具體范圍為依法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5.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慈善組織,具體范圍為依法設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6.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具體范圍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或者備案設立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7.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具體范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執行。”

39.印花稅的減免優惠政策,書立雙方都可以享受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明確特定納稅人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除外。

40.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是否征收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第十二條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六)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41.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本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42.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哪些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規定,二、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本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43.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合同征收印花稅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第一條規定:一、關于印花稅政策問題
(三)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指接受受托機構委托,負責保管信托項目財產賬戶資金的機構,下同)、證券登記托管機構(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征收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受托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征收印花稅。
(五)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征收印花稅。”

44.小微企業最新“六稅兩費”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規定:“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5.一般納稅人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規定:“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1.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2.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3.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二、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時“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上述納稅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一)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6.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如何辦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印花稅法實施后,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繼續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五、納稅申報等征管規定

47.納稅人申報繳納印花稅時應填報什么報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的規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使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附件1)。納稅人新增稅源或稅源變化時,需先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附件2)。《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附件3)所列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一)納稅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附件1),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

48.納稅人多貼的印花稅票可以退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八款規定,納稅人多貼的印花稅票,不予退稅及抵繳稅款。

50.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七款規定,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


wap m